【基本案情】
黃某于2011年7月入職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崗位經調整后為商品開發經理,負責為某網絡科技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遴選供應商。
2015年9月,黃某簽署廉潔自律承諾書,承諾:“在采購過程中,嚴格依照公司規定程序辦理,達到質優價廉,不以任何形式從中牟取個人利益;在選擇各類服務商、供應商時,不以權謀私,不以任何方式或借口設置障礙并攫取私利;不利用工作之便或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為本人或親友謀取利益。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自愿接受公司處分,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等。”
黃某配偶及配偶之父出資設立某商貿公司,商貿公司通過黃某主管的部門遴選,成為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供應商。2014年至2016年間,商貿公司通過向第三方公司采購商品,由第三方公司將商品發送給某網絡科技公司的關聯公司、由商貿公司結算貨款的方式,向某網絡科技公司的關聯公司供貨,累計貨值逾一千萬元。
2016年4月,某網絡科技公司以黃某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違背社會商業準則,極大損害公司的聲譽和利益為由與黃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黃某認為某網絡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遂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利,仲裁委員會駁回了黃某的仲裁請求。隨后,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黃某作為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供應商遴選負責人,負有廉潔自律義務,在商貿公司系由其配偶及配偶之父出資設立的情況下,未向某網絡科技公司披露其與商貿公司的投資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并使商貿公司通過其主管部門的遴選,成為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供應商。黃某的做法侵害了某網絡科技公司的知情權,影響了某網絡科技公司的選擇權。黃某在作為公司供應商遴選負責人并承諾廉潔自律的情況下,仍以權謀私,違背了勞動者忠誠義務,其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和職業道德,經法院認定,某網絡科技公司與黃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并無不當,對黃某提出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未予支持,即是對黃某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給予了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