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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多少歲算童工?雇傭童工怎么處罰?

Time:2021-09-26 瀏覽次數:1317次

【導讀】童工這個詞離我們的生活似乎很遠,其實不一定。在我們看不到的地方,也許就在眼皮底下,就有未成年的兒童被剝削,被壓迫。那么多少歲算童工呢?雇傭童工怎么處罰?

多少歲算童工?雇傭童工怎么處罰?

關于童工的概述與定義

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

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均是屬于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不滿 18周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周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 工性質,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雇傭童工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4、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5、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

全球童工現狀

童工現象大量涌現是社會環境惡化的必然反應。戰爭、貧困和疾病是產生童工的重要原因。殘酷的戰爭和無情的疾病奪去了無數人的生命,使成千上萬的兒童成為孤兒。統計數字顯示,自1990年以來,僅艾滋病就使全球至少1400萬15歲以下的兒童失去親人。家庭生活的貧困又使一些兒童為了生存而不得不過早地進入社會,成為受人剝削和奴役的童工。

倡導世界無童工日

世界無童工日,為關注日益嚴重的童工問題,2002年6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決定每年的6月12日定為“世界無童工日(the World Day Against Child Labor)”,呼吁世界各國密切關注童工問題,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解決這一問題,每年世界無童工日都確定一個主題,以切實體現關切的童工問題的各個方面,從而引導各國政府的解決。日益嚴重的童工問題已引起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高度重視。一些國家已采取措施,嚴格禁止在家務勞動中雇傭15歲以下的兒童。有些國家還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遏制販賣兒童和使用童工等丑惡社會現象的蔓延。

熱點問題解答

1、童工自愿工作的怎么辦?
【答】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的場所,明確禁用,無所謂自愿,就是不能用。否則使用童工是嚴重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如果發現公司雇傭童工,不放人并威脅工資也不給,怎么辦?
【答】這個公司的所作所為明顯是違法的,禁止使用童工是世界各國的共識,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也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可以到勞動局去舉報要求查處,如果該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放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同時,對于應付的工資,公司必須支付給他們。

3、中國什么時候開始禁止使用童工?
【答】《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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